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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学习

信息来源:福建省华厦能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6-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一、《生态环境法典》是什么样的?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华社12日受权全文播发这部法律。

生态环境法典共5编、1242条,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等10部法律同时废止。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这部法律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形成了一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

《生态环境法典》以适度法典化模式构建,整合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并突出系统化保护。将现行的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10部法律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不再保留;将长江保护法、国家公园法、能源法等20余部法律,继续单独保留;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绿色低碳发展等作出规定,确定原则、奠定基础、留有空间。

二、《生态环境法典》何以成为我国第二部“法典”?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自2023年11月3日正式启动,历时2年零4个月,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法典。

重要意义:《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成果和生动实践,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三、法典编纂的基础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志性立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改革开放4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发展,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实践基础、法律基础和社会基础。

一是理论基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我们党不懈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升华和实践结晶,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这部法典首次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写入法律,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十个坚持”的核心要义进行了法律化表达。

二是实践基础。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实现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指导的重大转变,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三是法律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整体实现“升级换代”,取得重大成就,新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湿地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黑土地保护法等法律,同时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现行有效的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是社会基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保护生态环境、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新时代新征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形成一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举措;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内在要求。

四、《生态环境法典》有哪些特色亮点?

编纂法典是通过对现行某一领域的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既不是制定全新的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介乎二者之间、对现行有关法律的编订纂修,既需要保持现行法的稳定性,也需要适应新情况进行适当的立、改、废。生态环境法典正是对现行30多部生态环境类法律进行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形成5编、1242条的鸿篇巨制,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法典紧紧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要求,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予以充分呈现,法典不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简单平移,而是立足国情和实际进行了择取提炼、归纳概括、集成升华,突出了法典编纂之“纂”的特点。与现行的有关生态环境法律相比,这部法典有许多亮点和创新,在法典各编中都有充分体现。

第一,总则编。该编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统领其他各编。在制度设计上,集中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基本内容予以法律化表达,修改完善了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的基本原则,提炼概括了生态环境领域的通用性制度规范。比如,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划、标准、监测等,根据实践需求新增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一章。总则编充分吸收了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近年来新制定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新制度,充分总结实践经验,将认识较为一致、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主要介绍该编三大亮点。

修改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有: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在此基础上,总则编适应生态环境法典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均纳入调整范围的需要,新增了生态优先原则和绿色发展原则。贯彻党的创新理论,坚持以系统观念对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将原来的“综合治理”原则修改为“系统治理”原则,最终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六项原则: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第二,污染防治编。该编将现行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总结提炼为通则、一般规定,并立足实践,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例如秸秆焚烧,老百姓家门口的油烟、恶臭等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完善;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相关规定。这些都体现了对现有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的系统整合和集成优化。主要介绍该编两大亮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秸秆禁烧简单化、一刀切等问题,生态环境法典作了针对性的回应,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同时在延续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一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其他区域,只有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区域和规定的特定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第三,生态保护编。该编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如森林法、草原法、湿地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法典,根据不同生态要素的特点,从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物种保护等多个角度予以规范,突出体现法典编纂的特点。其中,江河湖泊生态系统、野生植物的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生态修复等内容,都具有很强的创新性。例如,规定在野生动物致害严重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防控,科学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明确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绿色低碳发展编。该编系统整合循环经济、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构建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并积极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的法治需求,作出有关原则性、引领性规定。该编有较多创新性规定,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消费等内容,都具有很强的创新性。主要介绍其中两大亮点。完善碳市场建设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统一的全国碳市场,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全国碳市场由“强制”和“自愿”两个市场共同构成。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针对重点排放单位,通过限制碳排放量来推动减排,被称为“强制碳市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通过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激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个人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为充分体现气候变化领域的最新实践成果,绿色低碳发展编在“应对气候变化”一章第二节“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中,对全国碳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作出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对两个碳市场的定位和主要功能、管理体制作出规定。同时,强化数据质量管理,要求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该编对违反生态环境法典前四编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关法典与生态环境领域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以及法典的生效日期和同步废止环境保护法等十部法律等相关内容作了规定。力求全面科学精准规定,增强法律责任的严密性。在现行法律责任规定基础上,对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将废止的10部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在现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完善,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明确,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为5年。将提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由现行法规定的3年修改为5年,为追究法律责任预留更长期限。聚焦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增强法律责任的针对性。在现行有关法律责任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环评机构、监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数据造假和地下水保护、化学物质污染、油烟污染、噪声污染、跨区域倾倒固体废物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五、《生态环境法典》与生活有哪些关系?

1.大气污染防治

在相关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或落叶等容易产生烟尘的物质;不得在相关禁止的时段和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等。

2.水污染防治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3.土壤污染防治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4.固废污染防治

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等。

5.噪声污染防治

除特殊情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6.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新建、改建、扩建一类电磁辐射设施应当避让人口密集区域。

7.光污染防治

广告屏、广告牌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安装、使用照明设施,定期保养维护;建筑物、构筑物外表面采用玻璃幕墙等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合理设计和选材。

 

六、《生态环境法典》中有哪些典型严重违法行为?

1.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企业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指使他人造假,处10万-2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直接责任人处拘留。

2.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建设单位自行编制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有前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对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

3.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后果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技术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主持编制的主要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

4.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规定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未落实“三同时”制度,或环评报告存在重大缺陷、虚假内容,责令停止建设、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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